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303执194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海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5770315067。
法定代表人:杨素梅,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庄边镇***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3035125135982。
法定代表人:陈志伟,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海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庄××镇××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闽0303民初181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庄边镇***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款项人民币460917.00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020年7月至2020年10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详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及银行有存款。2020年7月23日,本院作出(2020)闽0303执1940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上述存款(实际冻结金额为89310.60元)。因莆田市涵江区庄边镇***村村民委员会对本院所冻结的上述存款提出执行异议且在审查过程中,暂不对被执行人的上述存款进行扣划。另查,被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庄边镇***村村民委员会有坐落莆田市涵江区的房地产。2020年10月9日,本院作出(2020)闽0303执1940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的上述房产,因上述房产系集体土地性质暂不予处置。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20)闽0303民初181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吓强
执行员 陈天雨
执行员 陈廷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姚赛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