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宝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宝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26民初925号

原告:***,女,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群芳、诸葛东升,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前方大道168-93号。

法定代表人:吴添财。

原告***与被告浙江宝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26日以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蒋寒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张渊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