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26民初925号
原告:***,女,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群芳、诸葛东升,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前方大道168-93号。
法定代表人:吴添财。
原告***与被告浙江宝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26日以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蒋寒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张渊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