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宝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宝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03民初899号

原告:***,男,196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

被告:浙江宝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浦江县前方大道168一93号。

法定代表人:吴添财。

被告:***,男,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原告***与被告浙江宝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宏亮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胡 婧

代书记员 黄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