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03民初899号
原告:***,男,196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
被告:浙江宝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浦江县前方大道168一93号。
法定代表人:吴添财。
被告:***,男,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原告***与被告浙江宝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宏亮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胡 婧
代书记员 黄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