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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26执336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宝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前方大道168-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6554794623U。
法定代表人:吴添财。
被执行人:浦江县浦南街道长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浦江县浦南街道长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6MA29PEN0XJ。
法定代表人:杨能锁。
被执行人:浦江县浦南街道长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浦江县浦南街道长春村,法定代表人:杨能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宝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浦江县浦南街道长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浦江县浦南街道长春村民委员会(2021)浙0726执3364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浙0726民初1920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宝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宝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自行沟通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查明系申请执行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浙江宝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2021)浙0726民初1920号调解书的执行申请,(2021)浙0726执336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志远
审判员黄明涛
审判员项凯丽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傅炜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