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宝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宝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中余乡叶岭村民委员会、浦江县中余乡叶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0726民初835号
原告:浙江宝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前方大道168-9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被告:中余乡叶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浦江县中余乡叶岭村。
负责人:***,系村长。
被告:浦江县中余乡叶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浦江县中余乡叶岭村。
负责人:***,系书记。
被告:***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被告:**南男,198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原告浙江宝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余乡叶岭村民委员会、浦江县中余乡叶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宝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90097元并支付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27日,原告承包了中余乡叶岭村委会办公楼老年活动中心的建设工程,并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工程总价为209097元,额外增加工程量和费用的水电15000元,税金16000元,以上共计工程款为240097元,后被告支付了150000元,尚欠90097元至今未付。原告认为,原告已按约履行了合同,并已交付被告使用,被告理应及时支付工程款。为此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出如上诉请。
被告中余乡叶岭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诉状所称不是事实,工程到现在都没有竣工,还没有审计,地砖没贴,因为是豆腐渣工程。按照合同原告要支付我们违约金150000元。
被告浦江县中余乡叶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意见同中余乡叶岭村民委员会的意见。
被告***辩称,签合同时我是书记,经济合作社的社长,我现在不是了。房子是原告建造的,但没有完工,地砖没有贴。水电造价增加了15000元,实际上是包括在总工程价209097里面的,图纸上是没有水电的,地砖是有的。
被告***辩称,签合同时我是村主任,现在我不是了。地面预算里是没有,但是与水电交换的,当时确实考虑到要租出去办厂。工程一直拖到现在,验收是让我们验收过,但是工程质量有问题的,原告该修补要去修补的,按合同、图纸办事。
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提交了下列证据:1.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2.银行业务凭证(复印件)、3.违约情况,证明其主张。经质证,四被告对证据1、2无异议。被告中余乡叶岭村民委员会、浦江县中余乡叶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提交了照片及图纸,证明工程质量不好,没有完工。经质证,原告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屋里漏水是因为树叶塞在落水管,所以水溢出来了。工程本来预算是270000元,这个包括有地砖的,但是后来有些不做,所以预算降下来,地面不做是被告本来要租出去办锁厂的。综上,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27日,中余乡叶岭村民委员会作为发包方与浙江宝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中余乡叶岭村民委员会将中余乡叶岭村委会办公楼老年活动中心承包给浙江宝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承包形式为一次封顶;工程总价为209097元,付款方式:基础平付20000元;第二层完成付40000元,主体完成付20000元,交付后,春节前付120000元,余款完工后一年内付清。并约定了其他一些事项。之后,原告于2016年7月30日开工,被告分别于2016年9月8日、10月27日、2017年1月20日、1月24日支付原告20000无、30000元、70000元、30000元,合计150000元。余款一直未支付。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定。双方约定工程款余款于工程完工后一年内付清。根据庭审,双方均无竣工验收报告提交,被告抗辩称至今未完工,也未交付使用,本院无法确认竣工时间。原告虽主张涉案工程于2017年9月竣工,那么工程余款付款时间为2018年9月底前,也未到期。现原告于2018年1月18日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余款,属违约行为,故原告之诉请,本院不予以支持。待条件成就原告可另行起诉。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浙江宝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26元,由原告浙江宝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52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