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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凡卡电气(上海)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7874号 原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育绿路25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凡卡电气(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场中路62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凡卡电气(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原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