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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2)沪0114执1039号 申请执行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育绿路25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大街69号特钢公司办公楼十层1008室。 法定代表人:潘奕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沪0114民初37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北京**电气有限公司发出执行令,责令被执行人给付60,190元及利息,缴纳执行费802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平台发起对被执行人的查询申请,经相关银行、车辆管理部门、房产交易中心、证券登记结算中心、工商行政管理局、互联网存款、证券等部门的反馈信息,被执行人北京**电气有限公司有银行账户,本案予以轮候冻结,实际冻结0元。被执行人无车辆、证券等财产。 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将其列入限制消费名单。 因本院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故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北京**电气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陆 琦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毛 华 刘 佳 雯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