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2)沪0114执1039号
申请执行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育绿路25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大街69号特钢公司办公楼十层1008室。
法定代表人:潘奕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沪0114民初37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北京**电气有限公司发出执行令,责令被执行人给付60,190元及利息,缴纳执行费802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平台发起对被执行人的查询申请,经相关银行、车辆管理部门、房产交易中心、证券登记结算中心、工商行政管理局、互联网存款、证券等部门的反馈信息,被执行人北京**电气有限公司有银行账户,本案予以轮候冻结,实际冻结0元。被执行人无车辆、证券等财产。
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将其列入限制消费名单。
因本院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故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北京**电气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陆 琦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毛 华
刘 佳 雯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