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鑫泽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053江苏中鼎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鑫泽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02民初1053号之一
原告:江苏中鼎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绿地商务城12-3号12楼。
法定代表人羊中军,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鑫泽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盐渎街道新204国道东、盐渎路北物联大厦1510室(B)。
法定代表人:张玉龙,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中鼎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鑫泽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苏中鼎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中鼎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中鼎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64元,依法减半收取9432元,由原告江苏中鼎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静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