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鑫泽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03民初4596号
原告: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盐渎街道新2**国道东。
法定代表人:张玉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盐城市盐都区大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7年7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盐南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贾伟,江苏大直(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受理的(2020)苏0903民初4601号***诉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系***与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基于同一事实互为原、被告分别向本院起诉,双方均是对盐城市盐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的都劳人仲案字(2020)第221号仲裁裁决书不服而诉至本院,故依据规定,该二案应当合并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苏0903民初4601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许官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周 华
书 记 员 卢玉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