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民初1299号
原告:***,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荣杰,盐城市大丰区盐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
被告:***,男,汉族。
被告:江苏鑫泽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798600987X,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盐渎街道新204国道东、盐渎路被物联大厦1510室(B)。
法定代表人:张玉龙,该公司经理。
上述三名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钧,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善标,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费云与被告***、***、江苏鑫泽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姚善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鑫泽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姚善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韦翔龙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建超
书 记 员 徐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