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保1406号
申请人:新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华夏陶瓷博览城陶博大道18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08118119M。
法定代表人:叶德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志彪,广东耀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河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塘朗社区学苑大道田寮工业区A8栋田寮公寓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627870X0。
法定代表人:汤乐峰。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5号(自编A栋)15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385616135。
负责人:颜雪凤。
申请人新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深圳市河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776143.1元范围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于同日向本院提供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出具的不可撤销保函作为本案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河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76143.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钟 力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王明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