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604民初5038号
原告:佛山市欣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莲塘村季华路南侧自编1号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5JC5T6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河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塘朗社区学苑大道田寮工业区A8栋田寮公寓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627870X0。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欣隆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河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3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64230元及利息(以64230元为本金,从2023年2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承包38亩绿璟珑府大区工程,向原告多次购买沙、水泥、砖等货物,由原告送至工地处。2021年3月28日至今被告与原告交易金额为131230元,被告偿还了货款62000元,尚欠原告货款64230元。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仍拒不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起诉至贵院,请依法公正判决。
被告未作答辩。
诉讼中,原告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相关证据本院已在卷佐证。
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21年2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地材采购合同》,约定由被告就38亩绿璟珑府大区的地材,向原告采购水泥、砖、砂砾。结算价格按甲乙签字确认的实际送货的合格产品数量及《报价明细清单》中的单价进行结算。交货地址为佛山市禅城区××坊××街,指定收货人为**。
2022年11月29日,被告工作人员**与原告工作人员王**通过微信沟通,王**:**,****这里截止到11月29日还差111230元,这个单价是不含税单价,需要开票的话另外要加税金。**:是的,帐对的。
2022年12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关于解决佛山禅城项目欣隆公司材料款的方案》,内容为:1、按佛山禅城项目实际到款的10%支付给供应商,如本次佛山禅城顺利回款40多万,公司将安排支付5万整给供货商;2.如龙光公司于12月中旬未回款到河山公司,供货商需全力配合到龙光公司拿款;3.剩余未支付供方的尾款,于年后由**组织公司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供货商共同协商尾款事宜。
2023年1月10日,王**向**发送微信,王**:**,河山公司现在截止到2023年1月16日为止还差我材料款69230元,这个不含税单价,如需开票价税金,这个数对不对,你确认一下。**:64230,**说那个水泥扣5000跟你说好的。
另查明,原告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递交网上立案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拖欠货款而提起诉讼,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
关于货款。原告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佐证被告欠款的事实,被告未提出抗辩,视为其对原告的主张无异议,因此,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货款金额予以确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64230元。
关于逾期利息。原告主张从2023年2月20日起按LPR的1.5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具体的付款期限,现原告以起诉的方式主张权利,而原告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递交网上立案申请,因此,原告主张从该日期起计算逾期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计算标准,因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具体的利息计算标准,而原告因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主要为资金占用期间的银行利息损失,因此,原告的主张按LPR的1.5倍计算利息属于偏高,应予调整,综合各项因素考虑,本院酌定逾期利息应按LPR上浮30%计算,原告超出部分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河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欣隆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4230元及利息(以64230元为本金,自2023年2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欣隆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703元,由被告深圳市河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