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河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与深圳市河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023民初974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永兴县。 被告:深圳市河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塘朗社区学苑大道田寮工业区A8栋田寮公寓2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深圳市河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河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河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1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丹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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