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河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河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民初13246号 原告:**,男,198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深圳市河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塘朗社区学苑大道田寮工业区A8栋田寮公寓2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河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变更减少诉讼请求;同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河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徐 齐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方 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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