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民初13246号
原告:**,男,198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深圳市河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塘朗社区学苑大道田寮工业区A8栋田寮公寓2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河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变更减少诉讼请求;同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河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徐 齐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方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