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叶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三叶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奥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7民初3594号
原告:佛山市三叶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宏业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22453749H。
法定代表人:冯借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欢,广东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奥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新辉路马坊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11356180831A。
法定代表人:杜谦。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三叶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奥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佛山市三叶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奥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458元,由原告佛山市三叶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黄 灿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成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