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1202民初3533号
原告:广州市杰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67。
法定代表人:梁旭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韵,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庆市肇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2MA52TKR7XB。
法定代表人:许某1。
原告广州市杰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肇庆市肇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受理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后于同年8月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同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派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18000元及逾期利息(其中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从2019年12月2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8000元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从2020年4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7月20日为1257.53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暂共计119257.53元。
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16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环保工程分包协议书》,约定原告承包广东省肇庆复退军人医院医疗废水处理工程,其中,一、工程总价款为168000元。二、建设地点位于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东郊水基广东省肇庆复退军人医院内。三、付款方式为被告应在签订合同三天内支付预付款20000元,于材料进场后三天内支付设备款30000元;于工程完工七天内支付工程款100000元;于监测达标后七天内支付工程款18000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随即垫资购买设备、开展废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安装,施工地点总电源未接通、总工程土建未完成、未清场等原因,涉案工程至2019年12月20日竣工。但被告却迟迟未支付第三期工程款,也未委托环保局或第三方监测单位进行监测。2020年3月2日,经原告再次催收,被告出具《付款承诺书》,承诺于2020年3月11日前支付第三期工程款100000元,并在2020年3月中旬前委托环保监测,如监测数据合格,则于2020年3月底前支付工程尾款18000元。2020年4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工程完工确认单》,确认工程符合合同要求。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9年12月27日前支付第三期工程款100000元;同时根据被告出具的《付款承诺书》,工程尾款应在2020年3月底前支付。然而原告虽多次催收,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综上,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及时清偿拖欠的工程款并赔偿资金占用利息。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判如所请。
被告没有派员到庭参加诉讼,亦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9年8月16日,原告(乙方、承包方)与被告(甲方、发包方)签订了一份《环保工程分包协议书》,约定甲方将位于肇庆市端州区东郊水基广东省肇庆复退军人医院内的“广东省肇庆复退军人医院医疗废水处理工程”发包给乙方,合同总价款为168000元,工期20天,开工日期为2019年8月15日,竣工日期为2019年9月3日。双方在合同中对双方责任、执行标准及预期达到效果、施工与验收,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其中合同第九条“施工与验收”第2款约定,在工程完工后15天内,由甲方委托环保局或者第三方监测单位进行监测,监测报告达标则视为验收合格。合同第十条“付款方式”约定,签订合同三天内,甲方即向乙方支付2万元预付款,材料进场后三天内支付3万元设备款,工程完工七天内,支付10万元工程款,测达标后七天内支付18000元工程款。
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被告亦先后支付了5万元给原告,其中2019年8月17日支付了2万元,同年11月16日支付了3万元。2020年3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付款承诺书》,承诺在工程完工的10天内即2020年3月11日应支付原告工程进度款10万元,在2020年3月中旬前委托环保监测,2020年3月底前如监测数据合格,应支付相应工程尾款18000元。
2020年4月28日,被告在《工程完工确认单》上盖章确认,并在“甲方意见建议”一栏加具了“合要求”的意见。此后,由于被告一直未支付余下的款项,原告经催促无果后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由于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派员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被告于2019年8月16日签订的《环保工程分包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恪守。
根据被告于2020年3月2日出具的《付款承诺书》和2020年4月28日的《工程完工确认单》,可确认原告已依约了合同义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余下工程款118000元的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逾期利息的请求。根据2020年3月2日出具的《付款承诺书》,被告承诺在2020年3月11日支付原告工程进度款10万元,但被告在至期后并未依约履行,已构成违约,故原告主张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该部分款项的逾期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但其主张自2019年12月27日起计付则依据不足,该部分款项的逾期利息应自2020年3月12日起计付。至于余下工程尾款18000元,虽然并没有工程完工后的监测报告,但由于被告已于2020年4月28日在《工程完工确认单》盖章确认,并加具了“合要求”的意见,应视为案涉工程已于该日验收合格。根据合同的约定,该部分工程尾款应在7天内即2020年5月5日前支付,但被告至今未付,亦已构成违约,故原告主张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该部分款项的逾期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但其主张自2020年4月1日起计付则依据不足,该部分款项的逾期利息应自2020年5月6日起计付。综上,原告的该项请求,其合理合法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肇庆市肇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杰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8000元及其利息[上述利息按以下方式分别计付至所欠款项付清之日止:1.其中100000元,自2020年3月12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付;2.其中18000元,自2020年5月6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付。]。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杰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85.15元(已由原告预交),原告负担5元,被告负担2680.15元。被告应负担的受理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梁凯文
审 判 员 黄卓贤
人民陪审员 李佩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梁思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