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杰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杰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肇庆市肇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202执6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杰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址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三东村庙仔庄大街九巷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7619172867。

被执行人:肇庆市肇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肇庆市端州区端州一路112号肇庆端砚文化园A幢201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2MA52TKR7XB。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杰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肇庆市肇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作出的(2020)粤1202民初353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肇庆市肇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杰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内履行本案相关债务及报告个人财产情况,上述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期间本院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俊捷

审判员  李伟青

审判员  李志鹏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志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