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202执恢1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杰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三东村庙仔庄大街九巷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7619172867。
被执行人:肇庆市肇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端州一路112号肇庆端砚文化园A幢201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2MA52TKR7XB。
被执行人:刘露,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执行人:许卓峰,男,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杰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肇庆市肇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露、许卓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粤1202民初353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确认:“一、被告肇庆市肇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杰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8000元及其利息[上述利息按以下方式分别计付至所欠款项付清之日止:1.其中100000元,自2020年3月12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付;2.其中18000元,自2020年5月6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付。]。二、驳回原告广州市杰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85.15元(已由原告预交),原告负担5元,被告负担2680.15元。”现因被执行人肇庆市肇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完毕本院(2020)粤1202民初353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杰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追加刘露、许卓峰作为被执行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内履行本案相关债务及报告个人财产情况,上述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期间本院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发现并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刘露与案外人游绮君共同共有的南溪路125号605房(产权证号:0003359、1954968);发现并轮候查封了刘露与案外人游绮君共同共有的肇庆市端州区信安三路8号墅景湾第1幢1507房(产权证号:肇0××7),查封日期为2021年11月22日,上述房产已被本院(2021)粤1202执4482号案件首轮查封,本案依法参与分配;发现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刘露名下的银行存款合计119670.00元,该款项已被本院(2021)粤1202执4482号案件分配中,本案依法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俊捷
审判员 李伟青
审判员 李志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胡志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