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杰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杰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罗定互益染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5381民初2238号之一
原告:广州市杰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三东大道北别墅区商业楼1号B幢2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761917286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聚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罗定互益染厂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定市双东街道***百粟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0708193311G。
法定代表人:谭东喜,行政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武,广东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定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杰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定互益染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1日以双方有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杰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60元(原告已预交1880元),撤诉减半收取1880元,由原告广州市杰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云福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周万清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