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981民初1863号
原告:广州市杰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三东大道北别墅区商业楼1号B幢202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州市食品企业集团高城食品公司,住所地高州市高凉西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杰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州市食品企业集团高城食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同意先行支付部分款项,双方继续协商处理为由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广州市杰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州市食品企业集团高城食品公司的起诉,是其自主处分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杰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市杰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