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2)湘1121司惩52号
被拘留人:**来,男,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祁阳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祁阳县友来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广州联合钢结构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等争议一案中,****来拒绝向本院申报其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来拘留十五日(自2022年9月21日起至2022年10月5日止)。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书面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