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民终13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涟菁,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联合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广州联合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结构公司”)、***因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2民初310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2022)粤0112民初31080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上诉主要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在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五条但书条款查明***持股期间***是否存在滥用股东权利侵占公司利润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及未查明***持股期间是否享有强制分红权的情形下,直接裁定驳回***的起诉显失公平。股东持股期间存在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侵占公司利润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的,支持股权转让股东依据上述第十五条但书条款规定请求公司分配持股期间利润,符合公平原则。法律并没有规定上述股东权利因股东的股权转让而丧失。因此,***持股期间,***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即使股权已转让,法律仍应保护***持股期间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权利。本案中,***作为钢结构公司的大股东,并担任钢结构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全面掌握控制公司运营和财务人员财务数据,应尽职尽责履行其董事、高级管理人的义务。现有证据显示,在经营过程中,***却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股东控股的绝对地位恶意隐瞒侵吞钢结构公司利润,制作与钢结构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相悖的公司审计报告,隐瞒侵占钢结构公司利润数以亿计(最终以司法审计评估鉴定数据为准),显然***是滥用股东权利不分配公司利润,导致***持股期间应享有的公司分红而未能及时享有。因此,依据第十五条但书条款的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损害***股东利益,而***由此享有请求公司强制分红的情形是发生在***持股期间,***请求公司强制分红权由此而具有,这是***持股期间既得的股东权利,该既得股东权利应不因股东股权转让而消失,***请求公司分配持股期间的公司利润符合抑恶扬善实现公平正义的司法原则。一审法院在未查明***持股期间***是否存在滥用股东权利侵占公司利润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未查明***持股期间是否享有强制分红权的情形直接裁定驳回***的起诉显失公平。二、***已提交证据证明***隐瞒侵占钢结构公司利润、滥用股东权利不分配公司利润,***依据第十五条但书条款享有的持股期间强制公司分红既得股东权利并没有约定由受让股东享有,按照股权转让前股东利益归转让前股东享有公平原则,***请求持股期间公司分红不存在合同约定的障碍。***在一审中提交的2011-2018年期间钢结构公司签订的业务合同、***银行流水明细、***情况自述、***的自认等证据均能够证明“***存在隐瞒侵占钢结构公司利润行为,钢结构公司审计报告并未真实记载公司实际业务”的基本事实。同时,已生效的(2022)粤01民终18000号民事判决书亦已查明“钢结构公司承认在***持股期间公司从未分配过利润”及“钢结构公司在***持股期间确实存在通过大股东***的个人账户收取公司大量款项的情形”的事实,并判决认定***有证据证明其在持股期间的股东分红权益受到了损害。上述证据及法院判决足以证明***存在隐瞒侵占钢结构公司利润、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并致使***股东分红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由此,***依据第十五条但书条款享有持股期间强制公司分红的权利。
本院认为,股权的转让,是指股东将蕴涵股权、股东地位或资格的股份移转于他人的民事行为。根据股权的概括转让原则,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对公司所发生的全部权利(含自益权和共益权)均一并转让给受让人,也就是说,股权一旦转让,股东的权利与义务概由受让人继受。本案中,***已于2018年9月5日将其持有的钢结构公司股权转让给他人,且在转让股权之时,钢结构公司并未作出利润分配的股东会决议,***所享有的股利分配请求权仅是一种无法兑现的期待权。***在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之后,因其对公司所享有的一切权利义务已概括转让,故其现再行提起公司盈余分配之诉,缺乏依据。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不是本案适格当事人,裁定驳回***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王 珺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胡 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