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2民初28766号
原告:广州联合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西1号7-2楼整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涟菁,均系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联合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钢结构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联合钢结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涟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劳动合同签订及解除情况。
联合钢结构公司(用人单位、甲方)与***(职工、乙方)于2013年1月4日签订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3年1月4日至2014年1月5日,乙方的工作内容为详图工程师。
2015年5月8日,联合钢结构公司(公司、甲方)与***(员工、乙方)签订一份《保密协议》,双方对保密的内容和范围、保密义务、保密期限等均作了约定,第三条保密期限约定为: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甲方盖章和乙方签字之日起开始,至上述商业秘密公开或被公众知悉时止,乙方的保密义务并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而免除。
双方均确认***已于2019年11月8日申请辞职,辞职原因为“另谋发展”。
二、联合钢结构公司申请劳动仲裁时间:2022年6月23日。
三、联合钢结构公司的仲裁请求:1.裁决***3日内赔偿联合钢结构公司损失500000元;2.裁决***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联合钢结构公司商业秘密内容的文件、信函、正本、副本、磁盘、光盘等(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技术信息:技术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联合钢结构公司的技术方案、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2.经营信息:经营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联合钢结构公司的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投标策略内容等。3.联合钢结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包保密义务的事项。4.***在从职期间因工作关系而获得、交换的保密性信息以及其他一切与联合钢结构公司事务有关的保密信息)。3.裁决***立即销毁或删除已经复制、保存的包含上述联合钢结构公司商业秘密内容的电子数据和纸质文件。4.本案所有仲裁费用由***承担。联合钢结构公司当庭明确第1***请求为违反保密协议违约金50000元+8800元+6000元+其他损失;联合钢结构公司当庭撤回第4***请求。
四、仲裁结果: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8月25日作出穗埔劳人仲案〔2022〕350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联合钢结构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联合钢结构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意仲裁裁决,没有提起诉讼。
五、联合钢结构公司的诉讼请求:1.判决***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联合钢结构公司商业秘密内容的文件、信函、正本、副本、磁盘、光盘等(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技术信息:技术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联合钢结构公司的技术方案、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2.经营信息:经营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联合钢结构公司的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投标策略内容等。3.***在从职期间因工作关系而获得、交换的保密性信息以及其他一切与联合钢结构公司事务有关的保密信息);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承担。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联合钢结构公司与***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
联合钢结构公司未举证证实***存在违反保密协议的违约行为,亦未举证证实***存在复制或公开联合钢结构公司商业秘密内容的文件、信函、正本、副本、磁盘、光盘等的事实,故联合钢结构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州联合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州联合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张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