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高山水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辖终27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中建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福春。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建国路****
负责人:张又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高山水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兴华路**华建工业大厦(又名南海意库)**楼**v>
法定代表人:王曙曦。
上诉人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高山水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180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范畴。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诉讼支付设计费,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应视为合同履行地,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尹 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冀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