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闽01行终2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高山水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兴华路6号华建工业大厦(又名:南海意库)2号楼505、506、507、508、509、510房。
法定代表人王曙曦,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市长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吴航街道国丰花园180号。
法定代表人邱群,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市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新城商务办公区7、8栋10-11层。
法定代表人陈漠诚,局长。
原审第三人福州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道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宇,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宁波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705号。
法定代表人陈锋,董事长。
上诉人深圳市高山水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福州市长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决定书、福州市城乡建设局行政复议一案,不服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20)闽0103行初1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21年2月23日,本院向上诉人发出《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于2021年2月25日收到后至今未交纳上诉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小倩
审 判 员 郑 鋆
审 判 员 张厚磊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吴晓燕
书 记 员 柯成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