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高山水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市天力众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高山水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82民初244号之一
原告:**市天力众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市盐津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0590879488。
法定代表人:李荣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高山水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兴华路**建工业大厦(又名:南海意库)**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3218553A。
法定代表人:王曙曦,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市人,住**市。
原告**市天力众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高山水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市天力众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天力众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清偿债务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天力众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16.00元(已减半),保全费2270.00元,共计5086.00元,由原告**市天力众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柯勇贤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方谭
书记员李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