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高山水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市坤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市高山水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203民初3021号 原告:中山市坤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坦洲镇碧安路4号锦绣雅苑12座38号首层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24914327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广东商达(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高山水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兴华路6号华建工业大厦(又名:南海意库)2号楼505、506、507、508、509、51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3218553A。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山市坤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高山水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原告中山市坤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山市坤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关少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