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高山水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市坤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市高山水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203财保22号 原告:中山市坤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坦洲镇碧安路4号锦绣雅苑12座38号首层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24914327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广东商达(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高山水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兴华路6号华建工业大厦(又名:南海意库)2号楼505、506、507、508、509、51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3218553A。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山市坤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高山水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深圳市高山水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限额为90000元的存款予以冻结,并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深圳市高山水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限额为90000元的存款予以冻结。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关少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