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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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3执8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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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高山水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兴华路6号华建工业大厦2号楼505---51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3218553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桂林市惠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骝马路1号1栋258-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188344697。
法定代表人:黄海浪,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高山水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桂林市惠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园林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案字第25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606677.2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二、承担案件仲裁费10000元、案件鉴定费28500元、执行费8852元。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等进行查询,发现其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及多处房地产,在本院拟对上述发现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时,第三人桂林市星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以其名下三处房产为本案被执行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经本院调解,本案双方当事人于次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约偿还第一期800000元债务,执行费8852元已汇入本案子账户,申请执行人按约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桂03执8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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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杨 忠
审判员 李**波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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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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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