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桂0103民初7346号
原告:广西百源建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长湖路**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莫璐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善鹏,广西建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自亮,广西建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谷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洪德路****。
法定代表人:郑志伟。
原告广西百源建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谷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广西百源建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广西百源建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百源建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345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4172.5元,由原告广西百源建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余款4172.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
审 判 长 胡歆怡
人民陪审员 黄美莹
人民陪审员 黎小活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罗梅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