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利民钢结构有限公司

慈溪市利民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慈溪市锦发化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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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甬慈执民字第161号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利民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
被执行人:慈溪市锦发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孙幸儿,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慈溪市利民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慈溪市锦发化纤有限公司(2013)甬慈民初字第1062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慈溪市锦发化纤有限公司的财产正于另案处理,届时慈溪市利民钢结构有限公司可参与分配,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现被执行人慈溪市锦发化纤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176000元及相应利息;另被执行人需承担本案诉讼费1850元,执行费254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16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寿森坤
代理审判员孟祥亭
代理审判员靳春营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