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利民钢结构有限公司

宁波紫宏混凝土有限公司、慈溪市利民钢结构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05财保66号

申请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同济路199号3层3-1-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MA28YEJH13。

法定代表人:唐点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南京,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慈溪市利民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崇寿镇六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2516861XH。

法定代表人:陈祥庆,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慈溪市利民钢结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提供诉讼财产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申请人提出不立即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慈溪市利民钢结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葛静霞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鲍琴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