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力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天力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金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982民初2491号之一
原告山东天力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金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原告山东天力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天力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天力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7元,保全费1370元,由原告山东天力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平
书记员  刘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