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力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天力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0982执保740号
本院审理原告山东天力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金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22日作出的(2021)鲁0982民初2491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金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纪庆刚
法官助理 苏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