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力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天力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82执471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天力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杨柳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55415300U。
法定代表人:和尚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1年12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天力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982民初54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东天力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保险现金价值、网络资金等财产;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4、责令被执行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李铁鑫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胡振路
书 记 员 朱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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