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813号
原告:***,男,195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
委托代理人:XX,男,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
委托代理人:***,辽宁弘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西风县。
委托代理人:***,辽宁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盘锦宝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丹丹,该公司职员。
被告:盘锦市园林绿化工程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为与被告***、盘锦宝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盘锦市园林绿化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4(已预交),退回原告1242元,原告承担1242元。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信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