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庆义建筑有限公司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4221执异5号 异议人(案外人):**,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 原案申请人:***,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城南家园4号楼1**501室。 原案被执行人:***,男,197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友兴街上海城小区11号楼1**502室。 原案被执行人:***,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阳光花园小区2号楼3**501室。 原案被执行人:新疆庆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额敏县宏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庆义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案外人)**于2023年2月6日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时,异议人以案涉账户已经解封为由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案外人)**的撤回异议申请系对其权利的有效处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案外人)**撤回异议请求,本案审查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葛 文 明 审判员 邓   艳 审判员 ***古力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佳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