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和民初字第33号
原告和静县水利机械工程队(以下简称水利工程队),。
法定代表人王建录,系水利工程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宁新生,女,汉族,籍贯湖南省洞口县。
委托代理人吴若溪,系新疆辰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静县林业局(以下简称林业局)。
负责人刁殿成,系林业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继华,男,汉族,籍贯甘肃省武威市。
委托代理人赵晓良,男,汉族,籍贯陕西省商洛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水利工程队诉被告林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水利工程队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需要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静县水利机械工程队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6556元,减半收取3278元,由原告和静县水利机械工程队承担。
审判员 罗启明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