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静县水利机械工程队

某某前与和静县水利机械工程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和执字第450号
申请执行人**前,男,196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原籍甘肃陇西县,系和静县乃门莫顿乡包尔尕扎村农民。
被执行人和静县水利机械工程队。
法定代表人王建录,系该队队长。
申请人**前与被执行人和静县水利机械工程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和静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4日作出(2014)和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前于2014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为42459元。本案执行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在执行中执行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0日前付22000元,余款20000元在2015年10月30日前付清,因履行期限较长导致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结案,经申请人**前同意,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4)和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前对被执行人和静县水利机械工程队享有标的为20000元的债权,当被执行人和静县水利机械工程队不按协议履行义务时,申请人有权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执行上述债权,法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雷新伟
审判员  桑智刚
审判员  艾 尼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达 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