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高层供暖技术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高层供暖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北航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1民辖终1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层供暖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航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高层供暖技术有限公司不服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18)内0121民初10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18)内0121民初1047号民事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是被上诉人从上诉人处购买了供暖器材,被上诉人未支付全部货款,上诉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履行给付货款义务,故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合同履行地为接受货币一方即上诉人住所地。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双方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也没有约定争议解决的管辖条款。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供的”2012年6月6日的发票回执单”和”2012年7月26日收款收据”结合上诉人的主张”支付尚欠货款86400元及利息。”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市××区北。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18)内0121民初104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