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高层供暖技术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高层供暖技术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市弘利泰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02民初7394号
原告:呼和浩特高层供暖技术有限公司,住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梁庆华,该公司经理。
被告:呼和浩特市***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许斌,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楠,该公司员工。
原告呼和浩特高层供暖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呼和浩特市***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原告呼和浩特高层供暖技术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不到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呼和浩特高层供暖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呼和浩特高层供暖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飞宇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董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