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121民初637号之二
原告:呼和浩特高层供暖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兴集团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兴集团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兴集团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呼和浩特高层供暖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兴集团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呼和浩特高层供暖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呼和浩特高层供暖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呼和浩特高层供暖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呼和浩特高层供暖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宏丽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