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

某某与吕梁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吕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1102民初754号
原告**。
法定代理人:任永军,1972年12月9日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冯月平,1973年3月21日生,汉族。
被告吕梁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负责人:靳东征,局长
地址:离石区龙凤南大街45号
被告吕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负责人:高全顺,处长
地址:离石区高崖湾
被告吕梁市集中供热服务中心
负责人:李志军,经理
地址:离石区滨河东路
被告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东缉虎营37号
法定代表人:李贵平,董事长
被告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离石分公司
负责人:高斌,经理
地址:离石区龙凤南大街东侧
被告山西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建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地址:离石区滨河北西路1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吕梁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吕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吕梁市集中供热服务中心、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离石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已交69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明金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秦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