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

平高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朔州分公司、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602民初1567号
原告:平高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南环东路**。
法定代表人:成卫,职务,董事长。
被告: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朔州分公司,,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古北东街
法定代表人:芦成祥,职务,总经理。
被告: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东缉虎营**
法定代表人:崔立新,职务,总经理。
原告平高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朔州分公司、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平高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高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行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高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50元(平高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平高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成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学良
书 记 员 张桂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