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0102民初854号
原告:新疆帅府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德坤圣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初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华泰博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福泓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关丽娜,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新疆帅府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德坤圣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华泰博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福泓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新疆帅府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帅府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帅府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3116.81元),由原告负担25元,剩余3091.81元由本院退还予原告。
审判员*进政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