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德坤圣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兵1202执3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德坤圣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周萍。
被执行人衡建超,男,住新疆哈密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德坤盛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建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分别于2019年6月24日、2019年9月17日对被执行人衡建超进行网络执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工商、房产、证券、互联网银行等部门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经过多次财产调查并对被执行人住所地基层组织询问,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单 永 锋
审 判 员 侯 保 生
审 判 员 王 圣 佳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乃比·肉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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