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02民初9283号
原告:新疆帅府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区西彩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79577683X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德坤圣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2600号62号楼2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9080201581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新疆德坤圣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管理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新疆德坤圣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新疆福鸿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9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592813397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帅府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德坤圣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福鸿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新疆帅府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帅府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3062.74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新疆帅府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下剩案件受理费1912.74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杨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