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德坤圣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汇丰商砼有限公司、新疆德坤圣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27财保565号
申请人: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汇丰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常建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新疆德坤圣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周萍,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汇丰商砼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德坤圣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温泉西路支行账号为×××内518,570元额度予以冻结。申请人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汇丰商砼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XXX6)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汇丰商砼有限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新疆德坤圣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转移、隐匿财产,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德坤圣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温泉西路支行账号为×××内518,570元存款额度,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112.85元,由申请人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汇丰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黄剑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