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2执5716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北区西彩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79577683XL。
法定代表人:姜胜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德坤圣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2600号62-2-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9080201581C。
法定代表人:周萍,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2民初796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德坤圣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327258.05元(其中本金322520.05元,执行费4738.00元);
二、被执行人李新疆德坤圣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德坤圣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冷 长 青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二 十 二 日
书 记 员 迪力阿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