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高成渣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青阳县精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池州高成渣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723民初2862号 原告:青阳县精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典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池州高成渣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经济开发区东河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 原告青阳县精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池州高城渣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青阳县精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青阳县精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阳县精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青阳县精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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